一男子湘江边挖出砚台后在闲鱼上倒卖,被判刑6个月
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9日讯(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谭昊)长沙一男子痴迷文物,竟化身“摸金校尉”,伙同他人盗挖地下文物并售卖,最终难逃法网。4月28日,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20000元,没收违法所得61000元。

周某及常某(另案处理)都是资深文物爱好者,有盗掘文物前科,总幻想着能挖出“宝贝”一夜暴富。2024年8月的一天,二人盯上了长沙市天心区湘江边一处工地,带着工具潜入工地盗掘出一方砚台。
二人盗挖出砚台后,迅速策划倒卖牟利。因常某急需资金,周某向常某预支12000元,并约定售出砚台后平分赃款。2024年8月31日,周某通过闲鱼平台将砚台以75000元的价格售卖给江苏省苏州市的收藏人蔡某。次日,蔡某收货后发现砚台存在破损情况,周某向蔡某退款2000元。
周某、常某本以为能闷声赚大钱,却不知法网难逃。2024年9月3日,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。公安机关从蔡某处追回砚台,并移交浏阳市博物馆收藏。经鉴定,该砚台为民国时期文物,认定为一般文物。案发后,常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。在法院审理期间,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1000元,并当庭认罪悔罪,愿意承担全部责任。
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,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,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,遂作出前述判决。
“盗挖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,严重破坏文物安全,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”本案承办法官毛建中呼吁公众自觉抵制盗挖、倒卖文物等违法行为,主动参与文物保护。
法官介绍,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、运输、储存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,具有倒卖三级文物或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等情形,应以倒卖文物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具有倒卖二级以上文物、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或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等情形,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文物保护法规定,公民对于通过继承、接受赠与、拍卖、文物销售单位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,可以收藏、买卖;对于私自盗挖、来源不明的文物,严禁收藏、买卖。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,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、非法经营的文物;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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